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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解讀 | 物業到(arrive)底管啥不(No)管啥?

行業資訊
發布時(hour)間:2021/1/28 20:13:42

       在(exist)日常生(born)活中,家裏燈泡壞了(Got it),找物業;停水停電了(Got it),找物業;房屋出(out)現質量問題,還找物業……

       在(exist)一(one)些居民眼中,隻要(want)是(yes)出(out)現問題就要(want)求物業來(Come)解決,物業就是(yes)萬能的(of)!那麽,我(I)們(them)來(Come)看看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(of)《民法典》的(of)規定,物業服務企業究竟是(yes)幹嘛的(of)?

       物業管理的(of)職責邊界在(exist)哪裏?出(out)現問題業主究竟該找哪些部門?


1.綠地(land)被侵占物業該不(No)該管?


問題:“我(I)們(them)小區才交房沒幾年,就已出(out)現個(indivual)别業主毀壞公共綠地(land)的(of)現象,物業也是(yes)不(No)管不(No)問。物業到(arrive)底有沒有管理義務?”

解讀: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:“建築區劃内的(of)綠地(land),屬于(At)業主共有”;同時(hour),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:“物業服務人(people)應當按照約定和(and)物業的(of)使用(use)性質,妥善維修、養護、清潔、綠化和(and)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内的(of)業主共有部分,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内的(of)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(of)人(people)身、财産安全”。

因此,物業負有對小區公共綠地(land)的(of)管理義務。如果小區的(of)綠地(land)被侵占,物業應該要(want)求破壞者整改并恢複原樣。對于(At)不(No)予恢複的(of),物業服務企業可以(by)報請有關執法部門介入解決。

2.私搭亂建該誰管?


問題:除了(Got it)毀壞綠地(land),據很多業主反映,部分業主存在(exist)私搭亂建的(of)現象,到(arrive)底該歸誰管?


解讀:上(superior)述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了(Got it)物業有維護業主共有部分秩序的(of)義務。因此,小區内如果出(out)現了(Got it)私搭亂建,首先可以(by)通過業主大(big)會、業主委員會進行維權;如果在(exist)業主共有部分進行私搭亂建,同樣可以(by)請求物業進行管理如果私搭亂建者拒不(No)履行相關義務,還可以(by)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或報告,請求有關部門介入處理。


3.消防出(out)問題該誰管?


問題:“我(I)們(them)小區地(land)下車庫消防通道被人(people)侵占改裝成儲藏間,極大(big)增加消防隐患,業主多次反映沒人(people)管。作(do)爲(for)日常管理方,消防通道被占,到(arrive)底該歸誰管?”


解讀: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:“對物業服務區域内違反有關治安、環保、消防等法律法規的(of)行爲(for),物業服務人(people)應當及時(hour)采取合理措施制止、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。”


因此,物業有義務防止其服務區域内出(out)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(of)行爲(for)。這(this)要(want)求物業一(one)方面應及時(hour)采取合理措施制止違反消防法的(of)行爲(for),另一(one)方面有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并協助處理違法行爲(for)的(of)義務。


4.噪聲污染歸誰管?


問題:鄰居裝修、跳廣場舞、家裏K歌……這(this)些噪聲污染經常影響我(I)們(them)的(of)生(born)活,物業該不(No)該管?


解讀: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,業主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以(by)及管理規約,相關行爲(for)應當符合節約資源、保護生(born)态環境的(of)要(want)求。對于(At)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(he)管理人(people)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(of)應急處置措施和(and)其他(he)管理措施,業主應當依法予以(by)配合。


業主大(big)會或業主委員會,對任意棄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噪聲等損害他(he)人(people)合法權益的(of)行爲(for),有權依照法律、法規以(by)及管理規約,請求行爲(for)人(people)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礙、消除危險、恢複原狀、賠償損失。


業主或其他(he)行爲(for)人(people)拒不(No)履行相關義務的(of),有關當事人(people)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,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。


因此,物業同樣具有維護小區秩序的(of)義務。按照《民法典》的(of)規定,小區中出(out)現聲、光污染,權益被損害者可以(by)請求業主大(big)會、業主委員會進行管制,也可以(by)請求小區物業進行管制,如果侵害者拒不(No)停止其侵害,權益被損害者同樣可以(by)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,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介入進行管制。


1.物業換開關、水龍頭該不(No)該收費?


問題:“插座更換10元/個(indivual)、馬桶疏通50元……”物業提供的(of)這(this)些服務該不(No)該收費?


解讀: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:“物業服務人(people)應當按照約定和(and)物業的(of)使用(use)性質,妥善維修、養護、清潔、綠化和(and)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内的(of)業主共有部分,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内的(of)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(of)人(people)身、财産安全。”


而開關、水龍頭并不(No)屬于(At)業主的(of)共有部分,物業并沒有無償爲(for)業主進行維修的(of)義務,因此,不(No)能要(want)求物業無償提供服務,物業給業主換開關、水龍頭,屬于(At)增值服務,可以(by)适當收費。


2.停水、停電該找誰?


問題:有時(hour)會遇到(arrive)停水、停電問題,有的(of)是(yes)供水、供電單位統一(one)對某個(indivual)區域進行停水、停電,有的(of)是(yes)小區裏的(of)轉供水、電設施出(out)現了(Got it)問題,而有的(of)則是(yes)物業故意給某個(indivual)業主家停水、停電。


解讀: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一(one)條規定:“供電人(people)應當按照國(country)家規定的(of)供電質量标準和(and)約定安全供電。供電人(people)未按照國(country)家規定的(of)供電質量标準和(and)約定安全供電,造成用(use)電人(people)損失的(of)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”


供水、供電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最終用(use)戶使用(use)的(of)計量器具顯示的(of)量值向用(use)戶收取費用(use)。遇到(arrive)停水、停電等問題,應要(want)求供水、供電等單位解決問題。


如涉及物業服務企業轉供水、電的(of),應區分屬于(At)源頭問題還是(yes)轉供水、電中的(of)設備因素,如果是(yes)轉供水、電中的(of)設備出(out)現問題,應由物業組織自行維修或申請使用(use)維修資金維修。


同時(hour),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,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(No)支付物業費的(of),物業服務人(people)可催告其在(exist)合理期限内支付;合理期限屆滿仍不(No)支付的(of),物業服務人(people)可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。物業服務人(people)不(No)得采取停止供電、供水、供熱、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。


3、房子漏水歸誰管?


問題:廚房、衛生(born)間、陽台、樓頂……上(superior)述地(land)方漏水是(yes)生(born)活中最爲(for)常見的(of),那麽是(yes)不(No)是(yes)該由物業出(out)錢進行維修呢?


解讀:不(No)管哪種類型,多不(No)是(yes)由物業企業出(out)錢來(Come)進行維修的(of)。


其中要(want)分4類情況處理:


(1)新建商品房處于(At)質保期内的(of),一(one)般由建設單位(即開發商)來(Come)負責維修;

(2)屬于(At)自用(use)部位或人(people)爲(for)破壞、使用(use)不(No)當等原因造成的(of),一(one)般由使用(use)人(people)(一(one)般指業主)自行組織維修;

(3)超出(out)質保期、因使用(use)年限較長等自然原因出(out)現的(of)屋面、牆面滲水、漏水等問題,應依法申請使用(use)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(of)維修資金進行維修;

4)如果沒有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的(of),可由相關業主分攤費用(use)來(Come)負責維修。


4、房屋出(out)現質量問題歸誰管?


問題:買的(of)房子出(out)現裂縫、牆面掉沙、門窗破損等問題,究竟該找誰?


解讀:應分情況讨論:


(1)向開發商購買房屋,居住後發現質量問題:《最高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》第十二條規定:“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(No)合格不(No)能交付使用(use),或房屋交付使用(use)後,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确屬不(No)合格,買受人(people)請求解除合同和(and)賠償損失的(of),應予支持。”第十三條規定:“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(use),買受人(people)請求解除合同和(and)賠償損失的(of),應予支持。”因此,如果購買房屋并居住後發現房屋存在(exist)影響居住的(of)質量問題後,業主可以(by)向開發商請求賠償。


(2)購買二手房後發現存在(exist)質量問題: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一(one)十七條規定:“出(out)賣人(people)交付的(of)标的(of)物不(No)符合質量要(want)求的(of),買受人(people)可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(of)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”,因此,如果在(exist)購買二手房并居住後發現存在(exist)質量問題,現業主應向原業主請求賠償;原業主如能證明房屋質量問題爲(for)開發商所緻而并非由其所緻,則可按上(superior)文規定向開發商請求賠償。


5、公共部位、設施出(out)問題誰負責?


問題:“我(I)們(them)小區個(indivual)别外牆脫落較厲害。”外牆脫落、電梯出(out)現問題,到(arrive)底該歸誰管?


解讀:電梯等共有設施設備出(out)問題應區分看待,日常保養的(of)工作(do),屬于(At)日常物業管理的(of)範疇;如屬于(At)維修、更新、改造,符合維修資金使用(use)範疇的(of),應通過申請使用(use)維修資金解決。外牆脫落等公共部位出(out)現問題,保修期内可向物業服務企業或業委會進行反映,由其協調建設單位進行維修;保修期外的(of),可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業委會申請使用(use)維修資金解決。


      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一(one)條規定:“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(of)維修資金,屬于(At)業主共有。經業主共同決定,可以(by)用(use)于(At)電梯、屋頂、外牆、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(of)維修、更新和(and)改造。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(of)維修資金的(of)籌集、使用(use)情況應當定期公布。